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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7年发生的工伤。工伤发生后我在医院康复治疗了一年。在此期间我的工资公司是按我出事前的工资3000元在给我造发。 08年康复出院后我回到公司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此时公司的整体工资水平增长了,我的工资也涨了,涨到年薪55000元,每月按4583元发放。 08年底我的身体因气候原因难以继续工作,经公司及社保批准二次入院进行康复。在此期间我的工资公司是按我上班后增长的工资4583元给我造发的。 09年5月我二次康复出院,等待公司给我安排工作。 09年6月我的伤残等级鉴定通知下来,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伤残鉴定之所以这么晚才做是公司的原因) 09年8月公司给我下达了工资暂定通知,我的工资按出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625元的70%,1837.5元发放伤残津贴。而工作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到现在仍未给我安排,我的工资也按此一直发到现在。 对伤残津贴的基数问题我认为应该以我二次入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我回去上班,增长后的的半年工资也计算在内)3792元为基数。我想请问,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我是否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

仲裁 2011-05-20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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