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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园一个女孩在08年10月14日下午即将开门接孩子时,被同坐的幼儿不小心碰倒在地,老师刚把她扶起后,家长就来接了,老师也将孩子摔倒情况也跟家长说了,家长在家中请所谓的水师给孩子当成肩关节脱臼治疗一下,过了三天才发现孩子锁骨骨折,园积极的给孩子治疗,总共花费医药费1100元治愈。这期孩子又回到原来班读书了。家长却要求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12000元,请问家长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当班的老师要负责任吗?

调解 2009-02-25 18: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构成伤残等级,则精神损失很难受到支持,至于误工费,如果小孩需要护理,则按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护理费,但是要出具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工资条等证据.据你所说,可能责任需几方分担,当班的老师是职务行为,据你所说,老师确实有一定的管理不善的责任,幼儿园应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义务.
  • 幼儿园负有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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