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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徐州的客户,我和房产开发公司退房合同于2008年12月19日已签订,在合同补充协议上约定:"在房管局撤销本合同网上案后一个月内,房款按合同原价以不计息方式退回买受人."房产局已在退换房中公示,但没在楼盘销售详细信息上注销;房产开发公司以此为理由,不予退房款妥否,能否从法律途经把预缴房款退回。多谢

诉讼 2009-02-24 2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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