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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五个月的工资,而且还没有买应有的社保,假如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而与被申请人之间又存在劳动关系,于是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置之不理,这样的话,你们是怎样处理的

其他 2016-12-28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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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并且由上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您好,由仲裁委裁决
  • 你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补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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