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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室内,课间时间。(初中三年)我女儿在座位上休息。另外一名男生与她的同桌男生打闹。同桌体型较胖被推到后,撞倒我女儿,同桌身体倒压在女儿身上。致使我女儿颈部软组织受伤,脊椎骨末端两节位置偏离中心线。听医生建议住院。主做牵引,辅助药物消炎活血治疗。住院12天,妻子误工请假护理。住院费2947元。保险报销1445元。没报1052元。请问:1.两个学生有责任。学校有责任么?2.保险没报销的费用。找谁报?3.妻子误工护理产生的费用,伙食费,交通费。责任人是否该赔偿?提出合理补偿是否应该。4.我提出赔偿3000元费用。多么?

调解 2016-12-31 13: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 可以向两个学生家长和学校索赔。
  • 根据具体过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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