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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证据(电视节目光盘、证人证言和被告医院对护士做手术的5项处罚《决定》同时,我还有司法鉴定结论证实:九级伤残)支持证实:是护士做的手术,应该由被告医院提出申请!而不应该由我提出!法院院长当我的面打电话告诉主审法官让被告提出鉴定申请!法官却背着院长和原告,把原来我写的《医疗过错鉴定申请》又向中院递交了上去,委托事项:医疗过错。我的律师朋友告诉我:我不应该写申请,应该由被告举证倒置:证明自己的清白!?被告可以质疑我的诉讼前的(司法鉴定)结论,申请作医疗过错鉴定。 即便是被告提出鉴定申请,也应该写明委托医疗过错鉴定事项:1、无因果关系、2、过错程度、3、损害程度、4、伤残等级、5、后续治疗(后遗症、并发症)前几天已经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但是,委托鉴定事项只是:医疗过错。鉴定机构主任告诉我:不论谁提出委托应该把鉴定事项写明!我现在准备周一去法院找院长,提出:法官为什么不按院长那天电话里说的:“让被告提出申请”去办事?? 请您指正上述问题,谢谢!

争议解决 2011-05-22 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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