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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妹妹妹夫合伙租了一处果园酒店 合同上第三条规定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原因(如地震 风灾 水患)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以租赁的房屋,由甲方负责 甲方出售变更转移等情况下须提前通知乙方 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绝 由于5月8号的暴雨我们所租赁的房子都漏雨 很危险 甲方要求我们出一半的钱 我们拒绝了,因为我们签订的合同是5月8号才生效的 我们一天好没用就要我们修 我们接受不了,甲方说要么出一半费用修房子 要么点给我们钱走人 让我和我的合伙人商量 我们同意他点钱走人 第2天有找他确定 他说你们这些天付出了 我们也付出了 扯平这两天就给你们钱你们走 于是我们把一些用具都退了 可到晚上甲方就反悔了 请问我们打官司能赢吗 出了打官司还有其他的解决途径吗 谢谢

其他 2011-05-21 1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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