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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都相同,工商注册电话也相同,但是,法定代表不同。属于混同吗?如果其中一家公司欠债,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都有连带责任吗?

工商事务 2019-09-23 22:3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混同不能仅仅看注册地址和电话,关键要看股东构成、工作人员、公司财物、业务范围、客户情况等综合判别,仅仅注册地址和注册电话不能认定为混同,如需要进一步法律帮助的,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均要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做到:
    1 、按照工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法人章程和规章行使职权。
    2 、严格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3 、必须依法经营,遵纪守法。
    4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   根据新交通法可知: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 地址电话相同,不足以证明两公司混同。
  • 即使法人代表相同,但是这是两个独立的公司,独立的法人!
  • 一般独立承担。
  • 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你好。 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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