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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纠纷于2008年4月23日在法院立案,同时申请查封被告财产,也交啦财产保全费,可是到2008年5月5号才查封被告的房产。被告于2008年5月4号把房产办啦抵押贷款。商品也被个人转移,我立案时被告的商店还在经营,法院没有及时查封,我该怎麽办造成的损失谁负责。请律师帮忙支招。谢谢

其他 2009-02-28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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