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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姐于2004年4月16日向我借4万元用于她新房的装修等,我给她现金6000元,给她我的存折、身份证及存折密码,由她对象到银行签署我的名字支取了34000元,未打借条也未约定利息等。2006年,我表姐和她对象闹离婚,她对象不承认向我借钱,于是我表姐让我起诉他们。   我于2007年12月起诉了他们,由于表姐对象不承认借款及支取34000元现金,我要求进行了笔迹鉴定。现支取34000元的笔迹鉴定结果也出来了,鉴定是由表姐对象支取了34000元。我要求归还本金,如何计算利息?是否还可以要求补偿我的交通费、误工费?

其他 2008-04-21 2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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