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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4日,和妻子结婚。婚后妻子因婚前的车祸问题,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后又住院治疗,期间妻子经常闹离婚。我准备离婚。 财产问题:婚后妻子没有任何收入,楼房是我2008年贷款买的。2010年11月,我们的工资调整落实后,工资上涨,关键是补发了2009年1月到2010年10月的工资。我用补发的钱交了楼房贷款,这部分财产该如何认定?结婚前也因为给女方父母送彩礼我还借了亲戚的钱,至今未还玩,婚后,我们还添了些家具,楼房现在也无房产证(保障性住房),现在也没有存款。这里我们的共同财产具体应该有哪些? 像我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按我的婚后工资收入减去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的支出,余额视为婚后共同财产? 像这样的情况,一般这样认定共同财产?

离婚 2011-05-21 2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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