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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件事很想请教你,我是一名幼儿园老师,今学期升为办公室主任,在本园工作9年多了,但老板知道我怀孕了,还有点先兆流产的迹象,她复印了我的病历,又把我降为老师,说我35岁高龄产妇,不想我太大压力做回老师。多次劝我停薪留职。我从没想过离开幼儿园,很多同事情都做到快生才走的,老板说这是以前老板。怕她马上要我走人,12月中甸很无奈就说了做完今学期,下期休息。但今天我胎己12周稳定了,预产期7月21日,我不想辞职,老板又催我写辞职信,说我是高龄产妇,闻不得消毒粉味,不能做重活搬床收床等。不是说孕妇受法律保护,不能辞退孕妇吗?这样我能要求幼儿园赔偿吗?走什么途径?

其他 2018-12-04 16:0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不要主动辞职的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
  •   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5个月工资),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第87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做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赔偿金;如不是违法解除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的,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老板不能要求你写辞职申请,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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