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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执法单位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我司于9曰23日前整改完毕,到9月23日下午,执法单位到我司复查发现未完成整改同时还进行着相同的违法行为,执法单位依此对我司进行行政处罚,我认为23日是整改的最后期限,但复查23日仍然没有结束,不应是逾期未改正

行政管理 2020-09-04 00:3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行政处罚决定要依据违法主体的性质来决定,一般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的处罚是现场进行,一般程序的处罚形式是现场宣告处罚书后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该在7天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当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原告申请;(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3)不损害社会公益。
  • 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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