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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的房产,且岳父母有多个女儿。女婿出资房价小于或等于1/10,但房产证上注明共有人仅为岳父和其中1个女儿(该女婿妻子)。问题:1.女婿要求在房产上再添加其为共有人,合理吗? 2.岳父其他的女儿如何争取权益?

离婚 2011-05-22 1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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