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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今年农村选举法,我们村在成立选举委员会时候,出现抢票代票严重组成了选举委员会,在为期三天的选民登记中,第一天在全村按照户口本登记选民500来口,第二天又挨家挨户去给办理弃权票(有部分在外上学或工作的,都忽悠其家中老人给按手印办理弃权)结果本村党支部和当地党委对其行为不满,为期三天的讯民登记工作被破坏,还没登记完,无法公示,选举大会没法召开。并且讯据委员会成员预计要参选的人在村内强拉村民吃饭喝酒,没人给予金钱承诺。其后,三方协商解决时候,选举委员会方提出办理的那些弃权票可以作废,但是提出登记应该把在外的村民单独列出来,到选举会开始时候,到场的在外村民,给票,没去的直接从剥夺其选举权,登记表中不记录数字,这行为合法吗???

调解 2011-05-22 09: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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