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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已在起诉状中声明,因原告无力交纳巨额的诉讼费,故对赔偿15万元暂要求2万元,对其余赔偿部分保留诉权。在原审过程中由于法官的原因,没有审理清楚,故而法院院长发起再审,当再审审理到质证未完,原告没有法庭辩论前,因原告又发现了新证据,使得赔偿金额大幅度上升,故此原告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但被告以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8〕14号 第三十三条的前半部分为由,认为原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告则认为:根据该条的后续部分说明,1 原告是在无力交纳巨额的诉讼费的情况下提出的,对其余赔偿部分保留诉权。也就是说,一旦原告有力交纳诉讼费时,再予起诉 说明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2原告是在再审审理到质证未完,没有法庭辩论前,因原告又发现并提交了一份证据,那么法庭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审理,也就是说在质证时再加一份证据,没有什么不正常,只要连续质证就可以了只不过是审理的数额有所增加,补交诉讼费就可以了3既然法院院长发起并裁定再审当事人有权增加诉讼请求并可以合并审理4如果另行起诉,仅凭一个证据,另行起诉一个相同的案子,合理吗?请发表看法

其他 2011-05-23 1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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