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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承租B公司场地进行经营,在A公司成立之前法人以个人名义先支付了20万作为租金。然后注册成立后和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进行室内装修,(金额为40万没有发票,但有法院认定的第三方评估)。 A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到款10万元,余额规定在两年内补足。但1年后A公司和B公司由于经济纠纷,对簿公堂。A败诉。现B公司要求A公司股东承担40万元的连带责任。A公司认为余额已经体现在室内装修和前期20万的租金上,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罪名?其次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 2011-05-26 0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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