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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股份制公司的的一个董事够买了他的股权,出卖方同我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我支了购买股权的全部价款,出卖方也同时给付我了6个月前董事辞职报告,双方自愿愉快的完成这比交易后,另一位朋友非要买我这比股权,我们双方也通过协议的方式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对方支付我了95%的股权转让款,剩余小部分我多次索要对方也未给付,无耐我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判我输二审判我贏了,是终审。对方又申诉至高院,高院又以公司法141条5项规定发回中院重审,说我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我不服特向您请教,公司法的141条规定到底是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谢谢

其他 2017-01-12 0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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