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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家在楼上,有个孩子,房子不隔音,避免不了影响到楼下,在孩子小的时候,楼下来敲门找,我们的想法是都是邻居好好说,互相理解,但是他家有个48的男的,脾气特别暴躁,来了就喊,还和我爱人推了几下,他每天都喝酒,又过了几天,又来找,踹我家门,我们没出去就吵了起来,从此后见面不说话,我们也控制孩子。但是过了5.6年了,孩子都上学了,刚放假孩子在家玩,下午3钟,昨天又来找了,他是刚和我好好说,让我管,我说怎么管,他说天天有声音,我说怎么能天天有声音,孩子每天都上学,刚放假在家玩俩天,这样我俩就吵起来,我爱人没在家,我领孩子在家,他说话用手指指着我,我半开着门,身体往里挤,我就用手推他,他就抓我的手脖子,我们肢体上有了冲突,我的手脖子在这工程中破皮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了俩个,楼下一个,我这一个,在劝,什么互相理解,相互消消气,然后就不了了知了。警察在楼下什么时候走的我也不知道,我就给警察打电话,他说他劝他了,就完事了,我想,他一个大老爷们和我一个妇女拉拉扯扯,手划破了,就什么事都没有了,也没道歉,也没处罚。我爱人回来后又去楼下找了,超超一番回来的,他死活不承认和我有肢体冲突。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楼下的这种行为能受到处罚吗?

离婚 2017-01-12 18: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报警经过伤情鉴定确定受伤程度,进而确定处理方法: 1.造成轻微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造成轻伤及以上结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同时可以索要赔偿。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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