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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发放工作服,工作牌,出入证等等,在职员工出于利益考虑不太可能充当证人,已离职同事也有工资未结清也不能充当证人。现在本人能够提供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1、有公司名称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仅仅显示最近6个月内的公司账户名称)2、2016年全年银行流水单(包含因工作需要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3、最近收到了公司总经理的邮件,里面的内容大概就是说明我要回到公司解决一些问题就把剩余未发的工资结清,落款写的是我们公司总经理的本名。总经理的邮箱地址是可以在公司官网上看得到的。4、标题没有公司名称的离职申请单,但是有总经理本人亲笔签名。5、公司社保交由社保服务公司代缴,社保明细不在用人公司下在代办公司名下,从2013年8月到2016年11月一直缴纳没有间断。有什么办法让社保明细也当作证据呢?另外本人还有离职时公司发给社保代理公司的关于我的暂停参保函的复印件,上面盖的是公司合同专用章。本人有和公司签订2013年到201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2013年到2015年的劳动合同期内,社保就是在现在的社保代办公司缴纳的,两者有时间上的重叠,是否也能作为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呢?问题补充:本人按照正常流程提前30天以上提交申请,离职之后公司曾发放过部分工资,还剩余1个半月工资公司拒绝支付。

其他 2017-01-13 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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