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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弟当中得朋友朋友拿了网吧的钱,已经超过两千,但我小弟没拿,在门口带着了的,说,你要拿拿,我不拿。然后一起跑把钱花了,当时这个事情我们家里人已经解决了,但警察说这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不能私了,其中只有我小弟年满18周岁了,前两天警察局向检察院递交证据,检察院说不够起诉,警察局又继续补充,请问,接下来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不够起诉,是不是就可以撤案了呢

其他 2017-01-14 1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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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你好,1、是公诉案件,受害人无权撤诉;   2、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则检察院依法不追诉;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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