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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5年9月买的经济适用房,当时开发商以价格为核定为由按2300每平方签订提前交房协议,经核实,开发商在2011年8月已经核价为2545元每平方,而我是2015年买的房子,开发商在明明知道核定价格而没有告知我,就以低于核定价卖给我,在入住两年后以2545元每平方补交房款,我认为开发商在2015年我买房时都已经知道核价2545元每平方,而没有告知我,存在欺诈行为,请问是去公安局那个部门告开发商欺诈卖房,去法院了,法院不支持立案,让去公安局相关部门立案,属于刑事案件。问,去公安局那个部门告开发商欺诈卖房给我?

离婚 2017-01-17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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