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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补充说明之前,首先真诚感谢以上4位尊敬的律师,给我的回答和指点。我想补充说明的问题是:交警的责任认定存在严重问题。第一次《认定书》中,明确苏中良为直行车辆,杨左转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三项,判杨万成负主要责任。实际上,经现场目击者介绍,苏中良不是直行车辆,是由北向西右转弯,而且没靠最右道行驶,速度很快。杨不服上诉到支队后,认定书被撤消。第二次《认定书》中,修改了苏中良由北向西右转弯的行车路线,但认定杨万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本人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总之,从现场照片和现场目击者证实,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应该是苏中良。奇怪的是办案民警对案情不但不认真分析调查,而且对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证人证词视为无效,苏方没有任何证人证词视为有效。为什么这些人不顾民声,敢于把个人行为驾驭党和国家的法律之上呢?我想除了赔偿是否还可以做其他事呢?

其他 2011-05-30 2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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