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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春天三月份起诉离婚,法院没给判离,因为男方在四月末开庭之前就走了,没参加开庭,有个男孩现在四周多,在我妈家。我现在坚持离婚,打电话给男方,他在北京,通话中还是不愿回来签字离婚,我和他感情不合,无法在一起生活,而他现在北京,我在齐齐哈尔,不知道他租房搬家没有,我现在坚持离婚,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7-01-23 22: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你要提供上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再提供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又继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明,然后起诉,能找到他当然更好,不能的话,只能公告送达。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 你好 可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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