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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一外企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0月16日至2009年10月15日),但期满后,HR未再签订且一直工作到现在。 直到今年三月份HR给合同续签,同事提醒日期有问题,才发现合同存在问题。 现在我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处理,但公司拒绝经济赔偿。 我要求两点: 第一:补发工资,从09年10月16号以后至2011年5月的,即19.5个月,加上09年和10年的年终奖, 第二: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2009年10月16日起). 目前公司HR给的建议是:仲裁时效已过,即使仲裁也不一定受理. 现欲找律师代为处理此事,请大家帮助,谢谢!

仲裁 2011-06-04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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