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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会计,名义的主管(工资上与普通会计没有任何区别),2009年2月*日下午,客户来交货款3万多元,由于出纳已出去到银行办事,故我代收,随后我打电话通知出纳尽早将款进行,否则在银行下班前,提前半小时通知我,下午4:30时,出纳给我回话说她要回公司,但可能赶不及进行了,4:55时出纳到办公室,我交款予她.当晚公司被盗,保险柜现金共4万多元.总经理回来后,我主动承认错误,说4:30时我该多个心眼,把款存入银行。总经理处理:我与出纳每人承担1万元,公司准备发放的奖金1.5万元,他承担0.5万元!原因是我们违反公司规定的5000元限额!故个人全承担损失!对此,我感觉处理重了,首先:1、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库存现金的限额是由开户行核定, 2、公司规定的库存现金5000元限额,刚在财务会议上通过,并未通过经理办公会,且未形成文。最重要的是制度没有赔偿条款、责任的介定标准等;3、公司对财务室的安全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我们办公室仍是居民住房,4、收款进银行不是我的职责;5、我只是名义上的会计主管,不应负领导责任;6、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公司对个人罚款应有最高限吧?谢谢各位律师!急盼!!!

其他 2009-03-01 17: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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