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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想强奸B(女),于是在某天上午准备安全套,麻药等作案工具,想在一偏僻场所奸淫B。 当天下午,A把B约出来,欺骗她说出去玩,于是A和B一起出去,A将B带入预先计划的偏僻地方,但是因为预先计划的偏僻地方突然聚集了很多人,所以,A只好放弃奸淫B,请问,A的行为属于: 1 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为什么?谢谢!

刑事辩护 2011-05-28 11:0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作业要自己做
  •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行为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二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你可以回去看看课本。
  • 犯罪未遂。已经做手实施犯罪,只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 犯罪未遂。已经做手实施犯罪,只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犯罪预备只限于为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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