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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还款时间在五年前,但还款时间到期后,后五年内没有债权人以任何法律认可的形式证明有催款行为,五年后再以快件方式递送给债务人,债务人在快件上面签有名字,但债款单上并没有写清债务项目和欠款金额,是否过诉讼时效? 此案已经过一审,法官判决未过时效,一审中债权人只拿出五年后的快件单,五年中没有出示任何证据与证人说明有过催款,为了得到法官的支持,债权人称每两年最后一天问过一次。口头说的无凭证,也算没过时效吗?

其他 2011-06-02 0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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