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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去年2016.12.1号进的厂到2017.1.20号发工资时发现当初进厂时所说的工资和发的工资不符于是我在2017.1.22号申请离职,厂里让我2017.1.25过去离职。可我2017.1.25过去厂里放假,直到2017.2.6才办的正式离职,现在问题来啦!在结算工资的时候因为厂里在2017.1.22~2017.1.25三天期间没有给我安排上班,这三天给我算的(调休)这合理吗?有这个法律规定吗?其二离职手续办完了,说2017.2.28才拿到工资。这样也合理吗?要是我想提前拿到钱,我该怎么做。谢谢律师的解答

离婚 2017-02-06 2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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