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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应A产品区域总代理商(个体工商户)的邀请,进入B超市做A产品的导购员,期间也帮超市导购一些产品,工资均搞产品销售额提成。每月我都可以从A产品和超市产品的销售中提到1600元左右的收入工资金。在超市导购期间,超市收取我工牌、工服押金300元。考勤等出勤管理受超市管理。导购产品的提成工资都是在A产品区域总代理商处和超市财务领取现金,领款记录全在他们手里。现因我与超市因休假问题(超市擅自规定每月只能休2天,多休一天扣20元,)发生争执被超市终止导购工作。另我与前两者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我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A产品代理商和超市给予赔偿。问题:1、我与超市的劳动关系是否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2、要求二者给予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3、帮我补交导购期间的社保费用并赔偿我因没有各项社保的损失(主要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损失)。4、超市导购员与超市到底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各位专业律师给予帮助,支支招,告诉我相关法律依据,我将把此案作为公益案件来处理,为数以万计的超市导购员争取合法权益,感谢不尽。

仲裁 2011-06-07 15: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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