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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我在一处购买商品房一套(期房),采取首付20%,余款按揭的形式。房产公司所售房证件不在售楼部,请购房者相信。2011年5月,售楼部打来电话,说公司法人变更,不能按时开盘,手续在办理当中,各位购房者愿意退房者退还首付金,并承担首付金20%的年息作为补偿,或者继续等待,交房时按当时的市场价市场价计算,我计算了一下,等了19个月,将要损失16万元,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1-09-07 2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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