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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于2003年十月离婚的,当时财产有使用权房产一套价值48000元,是我单位的福利房,没有其它财产,生有一女孩,6岁,债务有35000,她家20000,我家15000,离婚是协议离婚的孩子随她,我每年出1500元生活费,,我给她24000元,房子我和孩子共有,结婚前她没有工作直到离婚也没工作,至于工作结婚前我是答应给她调的但是一直没办成,当时结婚时的三金等全没折算,我觉得房子与孩子共有不合理不知对不对

离婚 2017-12-14 0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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