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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张 ,于2016年元旦在晋城 广场参加购物抽奖活动,购买了三万八千元建材,在抽奖中抽中了一等奖奥迪Q5车一辆,等活动结束后去兑奖被告知那只是个喙头,只同意给两万元购物券,我不同意,他们就威胁我们,就说法律规定奖品超过五千就违法,告人家也没用。我咨询律师后以消法五十五条那惩罚性赔偿提起了上诉,法院认定了事实。最终驳回了上诉。我也提起了上诉,二审法官庭上说,现在生意不好做,人家这么做就是对的,反而成了我的不是,现在还没判下来,估计希望渺茫,我就不明白,既然法庭都认定了这种欺诈行为,为什么以我没受损失为由驳回,哪怕我就是坐了一块钱公交车去领奖,那一块也是损失吧?如果不是看到抽奖我为什么非往月星买东西?求解

其他 2017-02-16 10: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最后把你的一审判决书拿过来具体给你详细咨询一下了。这累案件走法律程序的意义不大,通常处理流程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光后,让卖家主动向你妥协,从而达到额外向你支付一笔补偿费的目的。具体可详细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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