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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诉人马某不欠被申诉人伍某三万元钱。 2006年8月23日申诉人马某向其三舅吴某〈被申诉人前夫〉借款六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在申诉人贷款下来后于2006年9月21 日在建行吴某提出三万六千元,而且还是吴某签的名字,另外二万四千元在申诉人家里还给了吴某,当时有邻居王某出庭为其作证,可法庭全然不采纳有关证据,不去建行调查取证。 二. 被申诉人伍某与其丈夫离婚一案中提到过此欠款已 交给自己,这样的还不充分吗? 在吴某与被申诉人离婚时,吴某反复强调此六万元欠款已经收回,法庭也确认了这一事实。那么既然是钱已还清,属于伍某的三万元本应去向其前夫吴某追索或分割,可法庭却让申诉人马某多支付三万元给伍某,这对申诉人是不公正的。 三.一审法庭开庭时,申诉人已向法庭提供大量证人,证言,可一审判决之字未提。而二审法庭也没让关键的证人邻居王某出庭作证,理由是;一审已经出过庭了;。而且二审时申诉人提出请求;请法庭核实建行的3.6万元取款事实,二审法庭也没有采纳。(被告人在中级人民法院找了关系)高级法院我们还有赢的可能吗?

其他 2009-02-28 2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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