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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因工受伤,右手食指和中指完全没有了,当时评残才为七级,当年28岁,当时也赔偿了一万多块钱,现一直还在该工厂上班,如果我辞职不做了或工厂不要我做了,是否还可以向工厂要求再次赔偿,因为感觉当时赔偿太少并且以后失业了也没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了,所以…另外这个工伤赔偿的多少与年龄和家庭负担有关吗?请求援助,谢谢!

其他 2017-02-20 17: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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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可依法要求支付25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医疗补偿金。 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社保支付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或单位全部承担,工伤治疗的康复期间工资照发,单位按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和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另外,工伤赔偿基数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实际正常工作月份应发平均工资计算,社保赔偿的基数如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则单位要承担差额的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中,则全部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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