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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定第七条: 出卖人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备案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通知六十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缴纳违约金。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需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与出卖人另行签订代办协议,并缴交代办费用200元及产权办理相关费用。 请问,第一句话后面用了逗号,应该怎么理解,是否可以理解成买房者如果三十天后不去做产权证,每逾期一日,要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缴纳违约金。 如果是的话,请问能不能修改合同,把逗号改成句号(现在已经交房了)

其他 2009-03-03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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