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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矿业公司项目合同部甲方现场代表,最近乙方施工单位发生施工过程中塌方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安监局的调查结论是施工方的责任事故,甲方有连带责任。事故发生12天前我已经休假,返回后也分配管其它工地,事故发生时有另外一个甲方代表在管这个工地。现在我们公司的领导认为在事故发生前十多天我曾经管过该出事故工地7天,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问律师,我应负多大的责任?

其他 2011-05-31 16: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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