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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给孩子买了保险中的一款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款,是保终身的,保65种重症,轻症好像是18种,保险期间是终身,交费期间是20年,里面投保人解除合同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犹豫期是10天,10天前解除合同是扣除工本费后退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金。(2)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祥见释义)。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请问,孩子60岁,70岁……哪一年都可以解除合同对吗?假如说孩子60岁的时候解除合同,但是之前这么多年因为疾病保险公司赔付过,那解除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还是那时候根本就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觉得这个就是消费险,不生病以后才能保本有钱拿!麻烦帮忙解答我的疑问,真心的感谢!!!

离婚 2019-09-14 02: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第三十条规
    定,被保险人不履行前述款项规定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止终止保险合同,己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是否解除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决定,投保人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 保险理赔一般要先予支付:新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商业险一般会视作共同财产,分割其现金价值。 两周岁以内的小孩一般抚养权会判给母亲,如果小孩超过了两周岁,那么法院会从有益于小孩身心发育的角度出发考虑抚养权的分配问题。如果有不止一个小孩,一般来讲两边都会分配小孩,除非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不然不会将几个小孩都判归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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