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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6年10月26日到东莞一公司上班,一直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条,没有工作卡,工资是从银行发的,在2016年12月07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直到2017年02月18日本人要求不再来上班,但厂方不签辞职报告不计发工资,这情况怎么处理好。

征地补偿 2017-02-28 1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业务提成、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每工作一年按照之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届满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可离职,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已劳动时间工资。
  • 您好!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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