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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了1年半,2007年5月20日进的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在公司职责是负责库房管理,但是因为个人和货运站的人比较熟,所以公司让我在2007年11月开始去货运站收取发货带回的货款,一般数额比较大(一个月大概有60万左右的货款),但是在2008年1月开始货运站给款的速度就慢了~总说没钱~所以一直到2008年8月左右积压了不少未收回货款的货款单,共计:31万多元,有天我去银行存款的时候不慎把电动车丢失,车里的未收回货款的货款单(共计:31万多元)丢失,然后马上去报案,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现在货运站也不承认我在那发过货,而且给客户打电话,客户也没有留存收货单据,等于这31万多元的货款没了。公司目前认为我贪污了这些钱,一直要求我把钱拿出来,要不就找收帐公司,我要求公司去公安机关报案,查查我是不是拿了,公司也不去,就一口咬定是我贪污了。 请问这样的事情我应该怎么做呢?

金融 2009-03-01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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