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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11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街道应聘到一家影视传媒公司后勤,对方先后以收取伙食费和安排指导老师为名分别收取我3600元现金和1300元的礼品,后被其指引至顺义于庄进组工作,但是,看到其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所以当日离职,对方承诺7至15个工作日返还3600元伙食费,但对方未履行承诺,本人至朝阳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发现,该公司有两个营业执照,否认与我曾发生劳动关系,而签署劳动合同公章的公司注册地是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曾有法律人士建议我讲两家公司同时列为被告方来申请仲裁,但我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查询该公司在朝阳区注册的信息时,发现根本查不到该公司,那么我应当在哪里申请仲裁呢?

其他 2017-02-25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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