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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8月我通过网站征婚认识一个自称刘某某的浙江籍未婚男子。相处一段时间后,我发现他的真名为刘某,他解释是对网络交友半信半疑,因此暂时隐瞒了身份,我对他的行为表示了理解(但我仍然保留了一份刘某某的伪造身份证的复印件)。之后刘某开了一间小饭店,并借饭店编造种种借口向我陆续借了十几万现金,在我的要求下,他都出具了借条。10年4月我调查得知刘某其实为再婚并育有一女一子,10年6月我又发现饭店已转让他人,刘某也搬了家、不知所踪。新店主告诉我刘某借他钱开了这间小饭店,经营不善,以此店抵债(所以我借给刘某的钱并不是用在了饭店上)。新店主还告诉我刘某的妻子有时会来店中帮忙,见过我两次,只是我误以为她是店中的临时工。刘某妻子应该知道刘某借恋爱四处骗钱的事,但她没有也不会向我示警,因为刘某骗来的钱中有不少都用在了她和她儿子身上。

刑事辩护 2011-06-02 0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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