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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我向了我嫂子4万块钱,债务人是我嫂子,约定一年还清,2014年6月我将钱给了我哥,让他还给我嫂子,但是,我嫂子说借条丢了,我哥写了收据,名字也是我哥写的,我嫂子只是在她的名字上按了手印。2017年1月,我嫂子拿出了借条,去了法院说让我还钱。请问我还要再次还钱么

其他 2017-02-27 08:2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就说明已经被人起诉到法院,做了被告。这时,应该按照法院的指示和法律规定,积极应诉,同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 二、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 三、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被告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四、收集、提交证据。一定要详细阅读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举证。
  • 你好,建议积极应诉,可委托律师代理。
  • 钱已还不用再还了。
  • 你好,不用了
  • 你好,按实际情况履行
  • 你如果有收据,当然就不用还了。如果没有收据,你也证明不了你所说还钱的事实,法院会判决你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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