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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婆已分居多年,女儿已15周岁,随她外婆生活(她娘家在贵州,女儿的户口也在贵州,我是在重庆),我每个月也给女儿寄生活费,现在要离婚,我已经四十六七岁,我能不能把女儿要回来?

离婚 2017-02-28 13: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此外,若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而父或母又有给付能力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增加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分居并不包括分房居住,而且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并且分居满两年后并不能自动离婚,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
  • 这个如果你女儿愿意跟你,你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不愿意就没有办法的。
  • 你好,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 可以起诉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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