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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0年6月16日XX险及附加住院医疗和住院安心等。9年前,签订这份《人身保险合同》时还没有涉及社会保险,后来9年也没有因社保的出现而要求我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可是,我这次完全在保险条款规定范围内的住院手术,理赔时平安保险公司却找出各种理由少赔。在报案(2008年11月19日)和递交理赔材料(2009年1月16日)时,我强烈要求按照合同条款给付保险金数额,并写有声明。2月1日11:09分,理赔部一姓郑的女士,却要求我当天下午到成都市天府绿洲16楼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她告诉我:这次理赔经争取可以按我签订《人身保险合同》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不过,下不为例。我拒绝了。2月3日下午6:00点左右,一电话打来我家,要我去领赔偿金,所报的金额与应按合同给付保险金数额相差近二千元,作为保险消费者,我完全无法接受。期望此合同纠纷通过你们能帮帮我,最后有一个圆满解决。谢谢!

其他 2009-03-02 2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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