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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放在一个公司的钱,办理手续时,经办人让我与别人合单(合单后能多得0.5厘),给我出了与别人合单的合单证明,而后把我的钱私自转到其老公帐户上,又以其老公的名义放在另一个公司,为了吃差价,一个月我才知道我的钱被转走放到了其它公司,我向其要钱,其不还我,给我提高了利息,她放在其它公司合同到期后也不取不来,三个月后钱取不出来了,请问这是不是入诈骗罪?

刑事辩护 2017-03-01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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