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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于2011年1月1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公司未与本人提出续签合同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向公司咨询的时候,公司给予的答复是过段时间会补签.一直到5月23日本人提出离职的申请之后,公司依旧未与本人补签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人事部主任更以扣除本人5月工资以及奖金报销之类为由,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要求本人在书面申请三十天之后才准许本人离职,本人觉得心里非常过不得,故想申请劳动仲裁,请问该怎么处理?谢谢您的解答.

仲裁 2011-06-02 19: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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