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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0年造了一块山林,并于2007年办好了这块山的《林权证》,这块山林最初的使用权人甲由87年返回祖籍广东,走时口头把使用权转于本村乙,乙使用一年后放弃使用,后由本村丙在89至91年三年间使用,三年后丙再次放弃成为荒山。2008年,在我造好林8年后,同村丁以自己与甲沾亲为由与我争夺此山使用权.请问我拥有这块山林的使用权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争议解决 2009-03-07 14: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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