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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孩在学校和同学追逐,那个同学自己摔跤把牙齿摔断了我应该付多少责任

其他 2019-07-05 04:47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孩子几岁了?要看情况,孩子年龄小的话你和学校都要负责任。能具体说明一下当时具体的情况吗? 鉴于你提供信息有限,建议补充完善问题信息后再来咨询。具体详情也可通过“一对一咨询”或者电话详询,咨询免费。
  • 孩子多大呢,一般监护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另外如果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方便的话可以直接来电我帮你进一步分析。
  • 您好,这要结合当时具体摔倒的地方等来看,还要结合孩子的年龄看学校的责任。欢迎来电咨询
  • 你好,这个要看小孩的年龄以及出事时的状况,不过是有一定责任的。
  • 小孩多大年纪?可以先协商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你弟弟的年龄是十岁以上还是以下(前提是精神状况无问题,也就是俗话说的脑子正常),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提示、看护义务的,其伤害由两个孩子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根据孩子的过错承担,学校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则由学校和对方监护人承担。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你好,请问你孩子现在多大?摔倒的孩子现在伤势如何?建议直接来电跟我沟通,了解详情后给你进一步的法律指导。
  • 你好,这需要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双方的责任。
  • 是有一定责任的, 孩子多大呢? 校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对方现在是什么态度?您直接来电说一下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 这个要看具体当时的情况,一般是有一定责任的,建议来电详细咨询
  • 这个是否是已经换过一次牙齿?如果是不可逆的损害的话,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一般一到两万一颗。具体情况,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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