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公司本次绝大多数人(约70人)2017年1月31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2月中旬公司出具工资栏空白的固定期限合同给职工,因合同条款未协商一致合同签订搁置;但2月23日突然通知14人不再续签合同,合同2月28日终止;14人中有4人公司建议再与外地企业(与原公司同一老板)签定合同在外地工作,不同意的话亦直接终止合同。现就解除合同而言,向您请教:1、月工资超过东莞职工平均月薪3倍是否按照2016年市平均月薪3倍支付经济赔偿;市平均工资暂时公布只有2015年度的,公司直接采用该平均工资作为赔偿基数是否可以拒绝,直到2016年统计数据出来?2、因合同到期后23天才提出的解聘,公司法律顾问解释说,东莞市内均认可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终止合同不算违法解约,请问东莞境内是否有此地方性规则?3、如不算违约终止合同,请问可否多争取一个月经济补偿金,或者可否要求今年2月的工资双倍支付;4、因事出突然,3月份用来工作交接的上班时间是否可要求支付工资;5、未休的年假可是计算3倍日薪还是2倍日薪?公司法律顾问同时解释,因2016年薪资内已经支付年假的一倍工资,所以赔偿2倍工资即可,请问是否合法。6、公司2013年起买断老员工工龄,其后老员工住房公积金按照2012年底薪的10%购买,不足实际全额月薪的5%,但新进员工按全额工资的10%购买,请问可否要求公司补偿未足额缴纳部分。

其他 2017-03-04 11:4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也无法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单位不愿意续签或续签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低于原来合同,则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并可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